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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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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內容
陳郁玲
一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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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總數 : 8
注冊日期 : 20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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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關於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關於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Empty2008-10-31, 15:15

以下轉貼李文英議員辦公室的書面質詢,關於"團體申請"與"申請時間彈性化"的回覆。

原台北市條文請連結:http://alearn.org.tw/halc/law_taipei.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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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 貴會第10屆第4次定期大會期間李議員文英書面質詢:「教育局針對『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驗教育實施辦法』團體申請部分應廣為宣傳並予鼓勵」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7年10月9日議詢教字第09708413900號函。
二、本市為保障學生學習權,於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特依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4項規定訂定「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受理學生及家長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本市自89學年度起受理家長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秉持尊重法令賦予學生與家長的教育選擇權,鼓勵教育實驗之進行,協助及提供家長與學生於學校體制外的學習管道與機會,體現教育的多元化,申請人數逐年增加。

三、有關團體申請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乙節,為求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辦理切合上開教育目的,針對團體申請之範疇需清楚定義與審慎規範,本府教育局刻正修訂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俟完成修訂後,預定自98學年度起依修訂辦法受理團體申請事宜並公告周知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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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 貴會第10屆第4次定期大會期間李議員文英書面質詢:「鼓勵自主多元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之時間應更為靈活彈性!」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7年10月9日議詢教字第09708414000號函。
二、本市為保障學生學習權,於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受理學生及家長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據前開辦法第四條規定略以: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應依實驗教育之目的,擬定計畫書於辦理學年度三月十五日前,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提出申請。教育局並於受理前向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為准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另第五條規定:「教育局應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實驗教育之審核、諮詢及申訴事宜,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依上開辦法規定,配合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委員會審核申請案期程,訂定實驗教育之申請日於每年度3月15日前,俾利本市申請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於新學年度開學起,即可依核准計畫進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活動。
三、本市受理學生家長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除函知各校公告並轉知學生家長外,亦於本局網頁上公告周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申請訊息。另針對未及於申請日(每年度3月15日)前提出申請且確有實驗教育需求者,本府教育局亦採專案方式審核個案申請書,以維護學童參與實驗教育之權利。
四、有關 貴會李議員文英建議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增加每年度之申請時間,將納入本府教育局後續研修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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